代开了一张发票,征收了个税,还需要个税汇算
误区
自然人在税务大厅代开了一张销售材料的发票,大厅核定征收了0.5%经营所得个税,次年仍然需要你去办理个税汇缴!
纠正
以上认识是个误区,是错误的!自然人在税务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发票的时候,既然已经核定征收了经营所得的个税,则次年3月底之前无需再办理个税汇缴了。
提醒一
1、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自然人纳税人不需办理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算清缴!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提醒二
1、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提醒三
若是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项目属于综合所得的,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则需要跟工资薪金一样,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清缴条件的除外)。
提醒四
经营所得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余的8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其余的8项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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