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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号起,小微企业可以延交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6/10 丨 文章来源: 丨 浏览次数:

1、5月1日开始,小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变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2、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可以用在哪些地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二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支出。

3、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提供了小额贷款服务,现在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所以公司可以继续按照财税〔2017〕48号中规定,对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此部分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财税〔2017〕48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优惠事项没有变化。

4、个体工商户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所以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属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贵公网安备 52010202003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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