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各种税费补贴优惠
【享受主体】
四川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四川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6个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按照50%减征。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上述税种和附加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上述优惠内容,第1条适用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第2条适用于所有缴纳义务人。
(三)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五)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六)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主体】
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大型企业
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
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享受条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七)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
【享受主体】
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2.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享受条件】
1. 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2. 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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